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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8章:朱元璋的改革

   「丹徒縣才多遠,左右離京師不過百餘里地,可謂是皇城腳下。」

    「咱清掃貪污官吏如此多年,卻有一隻老鼠潛伏在咱的腳下不得而知,是誰給了他如此庇佑,是你嗎?詹尚書!」

    詹徽哪裏想到,這才剛一進門,迎接自己的就是陛下的雷霆震怒。

    不過現在被罵得一頭霧水,除了知曉問題出現在丹徒縣,其餘都是不知。

    大明江山縣城過千,誰又能記得那麼多。

    只能是撿起文冊,一目十行,快速的瀏覽起來。

    只是看到劉秉元的名字,詹徽就知道問題出在哪裏了。

    這人,他記得清楚,擔任丹徒縣的知縣,正是他親自舉薦。

    說起來,今年過年的時候,還特意來拜訪過他。

    看着文書里的種種罪行,詹徽磕頭不止:「是臣識人不明,請殿下責罰。」

    朱元章有些不耐煩的道:「行了,起來吧,咱這次要你過來,並不是為了治你的罪,而是要找你來,好生商討一番,關於這些官吏,到底要如何治理之事。」

    「咱這些年來,對於懲戒貪污行賄,如此嚴苛,可頂風作桉之人,依舊不在少數。」

    「這些人之中,不少還是咱欽點的進士,無論是從面相上看,品德上看,咱都感覺不該是能夠做出這些事情來的。」

    「可是偏偏,查探之下,就是這些人,枉顧了咱的恩德,一個個貪起來,越發可惡。」

    「有些地方,連着三任官員,都被咱發現了貪污之事處死,偏偏這上去的第四任官員,不顧前車之鑑,也是要貪。」

    「大明開國二十六載,咱也殺了二十六載,偏偏這些傢伙,給咱一種殺之不盡的感覺。」

    「詹徽,你倒是跟咱說說,他們這些人,到底是怎麼想的。」

    朱元章的語氣中,有埋怨,有憤怒,亦有不甘,唏噓。


    在《大明律·刑律》中,朱元章專設《受贓》一篇,共十一條。

    依次為《官吏受財》、《坐贓至罪》、《事後受財》、《有事以財請求》、《在官求索借貸人財物》,對官吏受財的現象作了極為詳盡規定。

    上自皇親國戚,下至地主富商,如若有犯,都要依法懲處,決不能以私害公而放縱一個罪犯,也決不允許以金贖罪。

    該殺則殺,該罰則罰,一視同仁,桉情全部查清後,行賄者與受賄者均受同罪。

    在朱英入宮前,對待貪污的官吏採用酷刑,殺雞儆猴,也是朱元章立下的雷霆手段。

    對於懲治貪官的刑罰,肉刑有墨面文身、剁指、斷手、刖足、挑筋等。

    死刑有族誅、凌遲、梟首、棄市、「剝皮實草」等。

    真可以說,在反腐這塊,自從大明立國之後,就一直圍繞在朱元章的身邊。

    朱元章為了加大反腐力度,設立了從朝廷到地方的監察機構,其組織之嚴,權力之大,都是前朝歷代絕無僅有。

    在中央朱元章設立最高反腐機構都察院,將刑、檢、法職能集於一身。

    不久又設置六科給事中,專事糾舉彈劾六部中的貪官污吏。

    在地方上,除了有朝廷派遣的監察御史外,同時又在各省設按察司,掌監察之職。

    後來又設立「巡撫「制度,由朝廷派親信重臣大臣到各地出巡,監察地方官吏。

    洪武十八年,朱元章向全國頒佈了《大誥》,其中有一條新規定:今後布政司、府、州、縣在職的官員,賦閒的官員。

    若膽敢「操縱詞訟、教唆犯罪、陷害他人,勾結官府,危害州里「。

    當地賢良方正、豪傑之士可將這些人抓起,綁送京師,倘若有人膽敢中途攔截,則梟首示眾。

    朱元章開展雷厲風行的肅貪運動,歷時之久、措施之嚴、手段之狠、刑罰之酷、殺人之多,為幾千年王朝歷史所罕見。

    詹徽聞言,立即回道:「以臣所見,這些曾經學子,心性不佳,為官上任後,在面對諸多誘惑之下,難以把持自身。」

    「所以才會枉顧陛下恩典,行觸發律法之事。」

    詹徽不敢簡單的回了一句,就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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