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署後的五天內必須全部搬離赤谷城,十天內全部搬離蔥嶺以東。在烏孫撤離期間,為保證條約能夠得到徹底無誤的貫徹並表示條約簽署雙方的誠意,西涼方面必須後撤到溫宿城,只准派遣人數不超過一百人的部隊監視;而烏孫方面必須留下它的大祿渾都靡作為人質。並且,烏孫在撤離期間,賠款可以依照撤離的距離支付,如烏孫撤離五十里,就支付西涼十萬兩黃金,五十萬兩白銀;戰俘則是烏孫每撤離五十里,就放回一千人。
第七條:為保證和平,烏孫保證只在靠近蔥嶺以東一百里處安排兩萬的軍隊佈防,西涼只能在西域部署不超過五萬的軍隊佈防。
第八條:烏孫國收取漢人的關稅,由西涼決定。
第九條:自條約簽署時起,烏孫與大漢互不相攻,互不干涉,和平共處,永結盟好!
第十條:條約自九月十七日生效!
《赤谷之盟》除了這最基本的十條,另外還有兩百多條細則,等待日後定下,但細則不得與這最基本的十條相衝突。
等劉范與烏孫人的條約簽署之後的第二天,大宛人和康居人的使者都來了。最終在不過一天的時間內,劉范也成功地和大宛、康居簽訂了休戰協議。因為也是在赤谷城下簽訂的,所以也併入《赤谷之盟》。與烏孫不同的是,大宛賠償劉范大宛馬八千匹,黃金十萬兩,白銀三百萬兩,牛羊各一萬頭,而劉范則放回大宛的戰俘,並退兵;康居則賠償劉范黃金二十萬兩。白銀六百萬兩,良馬兩萬匹,牛羊各三萬頭,劉范則是放回包括特緹施在內的戰俘。
條約簽訂之後,劉范等人都長長的呼出了一口氣。仗打了四個月多十幾天,終於結束了!
第二百七十二章戰爭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