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一樣,這份《決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佈施行的。換言之,它就是法律!如果不出意外,《決定》中首次提到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將在下一次刑法修訂時吸收進刑法。」
有法可依才能師出有名。
搭檔不愧為全公安局政策水平最高、法律意識最強的民警。
別人干那麼多年,《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都沒整明白,遇到一些刑事案件還要先翻翻《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哪會研究這些生僻的法條。陳維光暗贊了一個,同時感覺跟水平這麼高的年輕所長搭班子有幹勁兒一樣壓力。
「二是去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於適用〈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該通知雖然是給各級法院在案件審理時定罪量刑的司法解釋,對我們來說同樣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依據和參考……」
一條一條,認真學習。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虛開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有前款行為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該判多少年,無期徒刑還是死刑,那是檢察院和法院的事。
良莊派出所對這些不感興趣,只關心「並處」條款。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直至沒收!
「起步價」兩萬,什麼概念,想罰十幾二十萬要抓多少賭,要抓多少嫖。
同志們跟發現「新大陸」似的一個個喜形於色、激動不已,仿佛眼前有一坐金山卻一直不知道去挖掘,現在知道了,並且沒人跟自己搶。
「執法經濟」,想建設好「平安良莊」全靠它了。
韓博同樣高興,舉起最高法的司法解釋笑道:「虛開稅款數額10萬元以上的,屬於『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虛開稅款數額50萬元以上的,屬於『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如果那兩個嫌疑人沒吹牛,涉稅金額絕對巨大,我們接下來又要辦一起特大案件!」
「韓所,那些買發票的呢?」
歸家豪同學顯然沒認真聽講,顯然沒認識看條款。
第一次接觸,需要時間慢慢消化,韓博自然不會批評,耐心解釋道:「《決定》第五條明確指出,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行為。也就是說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達到一定金額,一樣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會計要不要承擔責任?」
高亞麗舉起手,忍不住問:「韓所,在好多單位會計是『外人』,比如從憑證上看出進項稅大了些,進項稅大就可以抵銷項稅可以少交增值稅,可是他又不知道單位是否用了票上所列的材料,也不知道進料情況,這種情況很多的。」
未來查處時會出現各種各樣的情況,她能想到這些韓博很高興,坐下道:「怎麼說呢,我們首先要弄清楚一個會計的法律責任到底是什麼。如果你是一個企業的會計人員,只是負責記賬的。那從法律上說,你只要負記賬的責任。
也就是說,會計的基本職能只是見票入賬,並不是所有會計都是要管理庫存什麼的。因此,就算真的有事,這樣的會計既沒違反會計法,也沒有違反其它經濟法律法規,一般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協助偷稅或主觀性隱匿收入那就要另當別論了。」
只知道虛開增值稅發票是違法犯罪行為,卻不知道什麼是虛開增值稅發票,研究好幾天財務書籍愣是沒能研究明白。
陳維光愁眉苦臉問:「韓所,我弄不明白什麼是虛開增值稅發票,開票就要交稅,虛開增值稅發票怎麼就逃稅了?這點不搞明白,將來查處時沒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