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的欺騙方法,使受害人陷於錯誤認識並「自願」購買其手中的「文物」,從而騙取巨額款項。陳彤王在交易過程中的「友情提示」行為,也是其實施詐騙的一種手段,其行為構成詐騙罪,由此做出上述判決。
說起來,這個李總也算是幸運的,畢竟最後法院的審判是偏向他的,否則的話,他真得是叫天喊地都無法申冤了,到了那個時候。才真正是叫苦呢。(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