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犯人的目標並不只有amanda:在犯人的電腦中,警方發現大量兒童sq影像,以及5800個被標記「可勒索」的潛在受害人以及他們的社交網絡信息。
2015年,被告堅持自己無罪,聲稱警方所謂的證據都是捏造的,勒索amanda以及其他被害者的另有其人;2017年,這名叫做aydincoban的男性因72項指控,累計39名受害者(不同國家的34名女性及5名男性),在荷蘭被判處10年零8個月的有期徒刑,並且在未來,aydincoban將會被引渡至加拿大,來面對他的5項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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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2、
為正確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根據刑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現就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本解釋所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
第二條刑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周歲」,按照公曆的年、月、日計算,從周歲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第三條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查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的年齡。裁判文書中應當寫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
第四條對於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經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確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推定其沒有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相關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經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但是無法準確查明被告人具體出生日期的,應當認定其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第五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實施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行為,如果同時觸犯了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罪名,定罪處罰。
第六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七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認為是犯罪。
第八條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出於以大欺小、以強凌弱或者尋求精神刺激,隨意毆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對其他未成年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擾亂學校及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第九條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實施盜竊行為未超過三次,盜竊數額雖已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案發後能如實供述全部盜竊事實並積極退贓,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一)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
(二)在共同盜竊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或者被脅迫;
(三)具有其他輕微情節的。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盜竊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認為是犯罪。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盜竊自己家庭或者近親屬財物,或者盜竊其他親屬財物但其他親屬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處理。
第十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應當依照刑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