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就得穿過正在灑掃地面血污的廣場。
一個少女穿着白色袍服,赤着腳來到我的面前,她咒罵着要我也殺了她。
在我的士兵打算用戰刀砍死她時,我伸手制止了。
在我問明白事實,她的父親並沒有參與昨夜謀殺我的陰謀,一半元老都是被拉下水墊背而死的,此刻已經是為時過晚,畢竟這冤死的二十幾個,和這群人有敵對利害關係的元老都是被人惡毒的當眾給潑了糞水。
於是我恢復了這二十幾個人的家族身份,並且讓議會財政,事實提供喪葬費。
畢竟這些人不是我下令誅殺的,是一群瘋狂而嗜血的羅馬人公開審訊的結果。
即使系我,當時能免得了刺殺者的死罪麼?
羅馬的法律是嚴酷的。即使處以最輕鞭刑,這人也是半死的。
偷竊者會當場斬去一隻手。強暴女人的去勢(閹割)。
逃兵會被釘死,叛逆者會被處以樁型(木刺從下體穿透整個身體從口部出尖頭)......對丈夫和主人不忠會被火刑或者車裂......
告密者會被貓爪抓死(裸身吊掛,用利刀在背後抓肉到剩下骨架....)
這就是羅馬的一種統治形成的強權法制。
所以任何人犯罪都會是一樣的下場。
只有首席執政官有豁免權,而且還規定,一天只能赦免一個人。
在軍事動亂和戰爭時期,所有的嚴酷刑罰都不可能體現所謂的——人性化和道德。
只能是充分的體現了一種權力至高的統治形式。
所以和平年代刑罰寬鬆,動亂的戰爭時期處刑很冷酷。
何況羅馬一直對外戰爭,哪裏來的幾天寧靜?
我赦免了所有外圍暗殺團的家屬,亦算是執行了這一個最大程度的仁慈。
但是是事實上當時被殘酷處死的人亦不能回來。
為了平息民憤,和民怨,我把當時的司法裁判官,第二天就當眾車裂了。但是那些劊子手們僅僅處以30鞭刑作為處罰。
因為他們沒有真正的在處罰罪人,還事實上殺了好人。
(本章完)
第213章 公開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