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超多強中的「一超」,尤其是現在火星那邊的情況非常不明了,所以美瑞肯並沒有馬上就唐超的演講做出劇烈反應。
當然,也可能是時間不夠的原因,對付唐超以及他後邊的天夏,需要周密的計劃,不能一拍腦袋就決定。
不過他們也不是什麼都沒做,而是馬上讓總統辦公室發表了一份聲明,表明美瑞肯完全可以信任,他們很好,他們對世界做了很多貢獻。
末了,他們還奉勸某些人不要抹黑美瑞肯。
鑑於現在的國際……哦,不,是星際情況複雜,所以他們暫時以大局為重,但是他們會保留起訴的權利。
這……幾乎可以看做是妥協了。
在外邊一片譁然的時候,聯合國的下午場就開始了。
剩下的一天半時間,他們要制定一部行之有效的、有足夠約束力的、與外星文明接觸時可以起到指導作用的國際法。
目前的人類社會是有太空法的,還有不少。
飛往太空屬於人類的獨特夢想。
為了維護這個夢想,人類專門制定了一些相關的法律,因為當人類擴大自己活動範圍的時候,總是需要新的自我約束避免新的自由帶來的無序現象。
為了防止人類像一群長出翅膀的野豬一樣無序的衝進太空,把這個夢想搞得一團糟,人類總要自我設立一些約束。
從世界上第一顆人造地球衛星「斯普特尼克1號」發射開始,聯合國立即予以關注並進行了相關立法。
首先,人們建立了「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作為聯合國大會的特設下屬機構。
然後聯合國大會通過了第1962號決議,內容包含了國際空間法的所有重要特徵,為最終通過外層空間「大憲章」——《外層空間條約》奠定了基礎。
《外層空間條約》的全稱就像一部輕的名稱,相當的長,叫做《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它天體在內外層空間活動的原則條約》。
作為國際空間法的基礎,又號稱「空間憲法」,所以它基本規定了從事航天活動所應遵守的10項基本原則。
第一就是共同利益的原則。
也就是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應該為所有國家謀福利,無論其經濟或科學發展的程度如何。
第二是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則。
各國應該在平等的基礎上,根據國際法自由地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自由進入天體的一切區域。
第三是不得據為己有原則。
各國不得通過提出主權要求,使用、佔領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把外層空間據為己有。
第四是限制軍事化原則。
就是各國不能在繞地球軌道及天體上放置部署核武器,或任何其他大規模毀滅性武器。
第五是援救航天員的原則。
在航天員發生意外事故、遇險或緊急降落時,各國應該給予他們一切可能的援助,並將他們迅速安全地交還給發射國。
第六是國家責任原則。
各國應對其航天活動承擔國際責任,不管這種活動是由政府部門還是由非政府部門進行的。
第七是外空物體登記原則。
凡是進行航天活動的國家,要在最大可能和實際可行的範圍內將活動的狀況、地點及結果通知聯合國秘書長。
第八是對空間物體的管轄權和控制權原則。
也就是發射進太空的空間物體登記國對其在外空的物體仍保持管轄權和控制權。
第九是保護空間環境原則。
航天活動應避免使外層空間遭受有害的污染,防止地外物質的引入使地球環境發生不利的變化。
最後一條是國際合作原則,也就是各國從事外空活動應進行合作互助。
然後以這些原則為基礎,外層空間委員會還制定了相關的《營救協定》《責任公約》《登記公約》《月球協定》。
這些都是簡稱,全稱依然是輕標題式的字數長度。
除此之外,還有《各國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活動的法律原則宣言》、《各國利用人造地球衛星
第二百零九章 太空法則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