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娛樂行業里,歌手和演員到底誰更加掙錢,其實這是一直都在爭論的話題,演員一部電影就可以拿到一千萬美元的片酬,但歌手一張專輯卻很難賣出一億張的銷量而且就算賣到一億張也還要層層分紅下來,到歌手手中就更加稀少了。
其實嚴格來說,歌手如果經營有道的話,短期內是比演員掙錢的,而長期來看演員則更為掙錢。歌手的收入一般分為三塊,專輯、演唱會和廣告。
首當其衝是專輯收入,與電影票房的理論相同,專輯收入必須由發行商、製作方、歌手、經銷商等幾個部分進行分成,一般來說歌手分成是在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二十之間波動,剩餘部分則由其他環節互相瓜分,像百代唱片這樣又負責製作又負責發行的,投資更大收入也就更高。專輯收入是唱片公司收入的主要來源,但對於歌手來說,專輯的收入是最基本的,在總收入之中卻只是很小的一部分。
如果一名歌手想要依靠專輯來掙錢,那估計就要餓死了,真正掙錢的是後面兩塊領域。
在歐美娛樂圈,藝人很少直接接拍廣告,因為藝人普遍認為廣告有損自己的形象,在二十一世紀以前,藝人接拍廣告甚至被認為是一種墮落、廉價的表現,即使進入二十一世紀之後願意出演廣告的藝人依舊不多。那麼歌手這一塊的廣告主要是講植入廣告,類似於拍攝音樂錄影帶中使用某廠牌的汽車,又或者是巡迴演唱會的贊助商,還有就是讓自己的歌曲成為廣告背景音樂,這種類型的廣告往往能為歌手帶來龐大的收入,並不比二線演員的片酬遜色。
演唱會一直都是歌手最為掙錢的部分,一次六到九個月的巡迴演唱會,收入邁過千萬門檻十分輕鬆而且是指扣除各方面分紅之後的歌手收入,甚至許多大熱的演唱會,將場次和時間拉長,上座率又有保障,收益過億也不是不可能的。除了巡迴演唱會之外,大大小小的商業演出也是收入的大份額部分。
所以說,歌手出專輯從來就不是為了掙錢,而是為了贏得足夠的關注,為後續伴隨而來的廣告和演唱會做準備。在這一點上,其實模式和電影製片公司是一樣的,由於電影製片公司的票房分紅需要與發行商、院線、劇組瓜分,所以一般票房分到電影製片公司手裏已經所剩無幾了,能夠保本就是賺到了,電影製片公司真正掙錢的是後續錄影帶租賃、有線電視台重播、周邊產品,這幾乎佔據電影製片公司收入的百分之八十。歌手也是如此。
不過有一點例外,那就是版權收入。版權是十分特別的一個部分,作為知識產權的一種,版權擁有者擁有對作品的全權處理權利,收益自然也是其中一部分。首先版權在專輯製作過程就會產生一筆費用,這筆費用是發行公司和詞曲創作者之間瓜分的;其次歌曲在進行傳播過程中,無論是電台播放、電視播放,還是電影、廣告使用,簡單來說,任何一個公共場合只要播放了這首歌就必須支付相對應的版權費用,而這筆費用都是屬於版權所有者的。
在音樂圈子裏最有名的例子就是「生日快樂歌」了,這首歌平均每年都可以有一百萬美元的收入,使得版權所有者薩米出版社每年都可以有額外的一筆收入,1988年,薩米出版社以兩千八百萬美元的高價將這首歌剩餘二十二年版權賣給了華納通訊公司,未來這首歌產生的版權收益都將歸屬後者。
所以說,版權基本就等於金錢。這也是百代唱片會專門設定唱片部門和版權部門的原因,伴隨着互聯網時代的崛起,版權的價值也就越來越高。
1985年,邁克爾-傑克遜因為披頭士版權擁有者蘋果唱片(apple。record)的破產,以五千萬美元購買了披頭士的歌曲版權;到2001年時,這批歌曲版權價值已經高達七億美元,邁克爾為了緩解自己頻臨破產的經紀狀況,不得不出售版權來套取現金。由此可見版權所隱藏的無限價值了。
版權收入來說一般會被分為兩個部分,發行版稅和表演版稅,發行版稅是由詞曲創作者和發行公司進行平分,百分之五十對百分之五十的比例是法律硬性規定,為了保護詞曲創作者的權益;而表演版稅則由歌曲表演者、唱片公司和發行公司進行瓜分,這一部分就可以進行談判了,一般來說,歌曲表演者的這部分收入會在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二十五之間波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