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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五章 中國城(中二)

    歷史上在苦力貿易的初期,這些招募活動無論是在僱主還是雇員的國內,都不屬於合法的行為。

    滿清的《大清律例》裏面明文規定,一切官員軍民人等,私自出海經商者、移居外洋海島者,應照交通反叛律處斬立決。有縣府官員通同舞弊知情不舉者,皆斬立決。僅屬失察者,革職永不敘用。科道官員失察降三級,督撫失察降兩級,處罰力度不可不謂為酷烈。

    這些法律條文的制定有其特殊的歷史背景,最初是為了遏制東南沿海的反清活動,後期是為了制止農業人口外流,但是到了清朝中晚期,無論是從經濟還是從政治的角度來看待,這些法規明顯已經不再適用了。

    其實早在乾隆中晚期的東南沿海一帶,禁海令就幾乎已經名存實亡了,即便某個地方官有「報國」之心,但在鄉野宗族勢力以及海商白花花的銀子面前,很快就會眼開眼閉甚至同流合污起來。

    第一次鴉片戰爭爆發後,英國人用艦炮炸開了「我大清」的國門,一八四二年清英簽訂了《南京條約》,不但向英國割讓了香港,還同意開放廣州、福州、廈門、寧波與上海成為通商口岸,也就是所謂的「五口通商」。

    林則徐的下場使得沿海地區官員,特別是上述那些通商口岸的官僚們愈發的謹小慎微起來,深怕一不小心得罪了洋人,平白鬧出什麼國際爭端出來,如果只是丟官罷職還則罷了,事情搞大說不定還要被抄家砍腦袋,並且還沒人替你喊冤。

    地方官員的不作為增長了苦力貿易商的囂張氣焰,華裔苦力的生存環境變的更加惡劣,甚至無法保障這些人的生命安全。當時不止一次發生苦力在運輸途中大批死亡的慘案,記錄里平均每百名華人苦力就有三十人會因為各種「意外」,喪命在遠隔家鄉萬里的汪洋大海上。

    要說英國國內對這種貿易也有所顧忌,他們需要往殖民地輸送大批量的廉價勞工,與此同時需要證明這些勞工來源的「合法性」,證明這些人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契約奴隸」。

    在這個問題上,英國商人們必須要獲得滿清政府的配合,也就是獲得滿清政府的背書,證明這些交易符合當地的法律,並且促使這個行業更加的規範,不再帶有那種「奴隸貿易」的痕跡與色彩。

    可是當時的滿清政府高層,怎會允許洋人對「祖宗之法」指手畫腳,恰巧又遇到一個性格頑固的督撫葉名琛,用一套「不戰、不和、不守、不死、不降、不走」的方針來應付英國人,聽上去幾可與某聖雄的「非暴力不合作」運動相媲美,這要是往後推個一百年,說不準是要拿個炸藥獎回來的。

    英國人發現連交涉都找不到門路,於是決定繼續用槍炮來說話。大英帝國剛進入維多利亞時代,正在全球範圍擴張她的殖民地,國力處於上升期,一鴉時就看穿了「我大清」的底細,所以動起手來毫不猶豫。

    第二次鴉片戰爭的結果大家也都知道了,圓明園的廢墟還擺在那裏。滿清與英法俄先後簽訂了《北京條約》,具體內容在這裏就不加贅述了,其中有一條就是同意英國招募華工出洋工作。就此中國苦力搖身一變成為了「契約移民」,苦力招募不再被視為變相的「奴隸貿易」。

    先不去提那些衣服胸口被畫上b(澳大利亞布里斯班)、p(秘魯)亦或者s(納米比亞的三明治港),這裏要說說胸口畫着c(古巴)的苦力,因為他們的遭遇可以說最具有代表性。


    到達目的地之前,這些人就已經被中介公司賣給了各大種植園,成為了悽慘的契約奴工。當時古巴還是西班牙的殖民地,西班牙用來管理華人苦力的法律,其實就是之前管理黑人奴隸的條文。

    西班牙農場主在自己的地盤上幾乎擁有無限的權力,他可以隨意剋扣苦力的工資,還有權對苦力施加各種體罰。

    而中國苦力只有工作滿八年之後,才可以用金錢贖回自己的契約。事實上很多苦力在契約完成之後,西班牙僱主會使用各種手段,逼迫苦力與其續約下去。

    更可恨的是,西班牙總督還規定,完成契約的中國苦力只有願意歸化成古巴人並且信仰天主教,同時拿到當地的居留證,才允許在古巴繼續居住和工作,否則將會被驅逐出境。

    當時從古巴到中國的船票是八盎司黃金,大多數苦力根本拿不出這筆旅費出來,於是只能在種植園裏當一輩子的奴隸,很多人只能選擇自殺來結束這種苦難,當時古巴的自殺率是全世界最高的,而每兩名古巴的自殺者中,就有一個是中國人。

    古巴華人苦力的悲慘境遇,直到一八七七年滿清與西班牙籤訂了保護勞工移民條約之後,才發生了根本性改善,但是很多苦力沒能堅持到這一天的到來。

    美國人是在第二次鴉片戰爭之後才開始介入中國苦力生意的,苦力商主要來自於西海岸。

    說起來大家可能不信,其實在鴉片戰爭爆發半個世紀之前,中國人就已經踏上了北美大陸。當時正值康熙禁海的高峰期,官府禁止民間製造新船,大批有經驗的造船工人只得失業,於是就在一七八八年,一位英國船商乘機僱傭了一批中國造船匠人,隨後在加拿大溫哥華附近建立起了一個小殖民點,在當地利用加拿大豐富的木材資源建造帆船。

    而從一八二零年開始,就陸續有中國人入境美國,其中有些是商船上的雇員與僕役,但也有一些是廣東沿海的貿易商人,遠赴重洋尋找商機去的。那時候加州的淘金潮還未開始,中國商人主要做的還是傳統的絲綢和茶葉生意。有些中國人選擇在當地定居下來,甚至減去辮子加入了美國國籍,在一八四零年之前,在加州定居的中國人已經接近八百多人。

    太平天國運動爆發之後,越來越多的閩粵沿海居民為了生存,選擇背井離鄉去海外謀生,特別是當得知加州發現金礦之後,大批華工懷着發財的夢想,登上了前往加州的苦力船。

    其中大部分人根本負擔不起前往新大陸的船票和食宿開銷,於是就與苦力公司簽訂契約,由苦力公司墊付這筆先期花費。於是苦力公司也就成為了這些苦力的債主,這在當時被稱為「賒單工」,法律上他們依然是自費自願前往美國的自由移民,而不是所謂的「契約奴隸」。

    但事實上當他們踏上美國國土之後,就自動成為了苦力公司的「債奴」。在還清苦力公司的債務之前,他們只能在對方下屬的礦山或者工地幹活,或者通過債權轉讓的方式,移交給其他需要勞動力的承包商。

    因為在工作期間還會不斷產生其他的各種費用,加上債務本身的利息,苦力常常需要為苦力商工作一兩年的時間才能償清債務。

    而到了一八八二年之後,情況又發生了變化,苦力公司不再堅持持有這些苦力的債權,畢竟管理這些亞洲人需要耗費不少成本,他們選擇了一勞永逸的方式,把債權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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