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上在苦力貿易的初期,這些招募活動無論是在僱主還是雇員的國內,都不屬於合法的行為。
滿清的《大清律例》裏面明文規定,一切官員軍民人等,私自出海經商者、移居外洋海島者,應照交通反叛律處斬立決。有縣府官員通同舞弊知情不舉者,皆斬立決。僅屬失察者,革職永不敘用。科道官員失察降三級,督撫失察降兩級,處罰力度不可不謂為酷烈。
這些法律條文的制定有其特殊的歷史背景,最初是為了遏制東南沿海的反清活動,後期是為了制止農業人口外流,但是到了清朝中晚期,無論是從經濟還是從政治的角度來看待,這些法規明顯已經不再適用了。
其實早在乾隆中晚期的東南沿海一帶,禁海令就幾乎已經名存實亡了,即便某個地方官有「報國」之心,但在鄉野宗族勢力以及海商白花花的銀子面前,很快就會眼開眼閉甚至同流合污起來。
第一次鴉片戰爭爆發後,英國人用艦炮炸開了「我大清」的國門,一八四二年清英簽訂了《南京條約》,不但向英國割讓了香港,還同意開放廣州、福州、廈門、寧波與上海成為通商口岸,也就是所謂的「五口通商」。
林則徐的下場使得沿海地區官員,特別是上述那些通商口岸的官僚們愈發的謹小慎微起來,深怕一不小心得罪了洋人,平白鬧出什麼國際爭端出來,如果只是丟官罷職還則罷了,事情搞大說不定還要被抄家砍腦袋,並且還沒人替你喊冤。
地方官員的不作為增長了苦力貿易商的囂張氣焰,華裔苦力的生存環境變的更加惡劣,甚至無法保障這些人的生命安全。當時不止一次發生苦力在運輸途中大批死亡的慘案,記錄里平均每百名華人苦力就有三十人會因為各種「意外」,喪命在遠隔家鄉萬里的汪洋大海上。
要說英國國內對這種貿易也有所顧忌,他們需要往殖民地輸送大批量的廉價勞工,與此同時需要證明這些勞工來源的「合法性」,證明這些人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契約奴隸」。
在這個問題上,英國商人們必須要獲得滿清政府的配合,也就是獲得滿清政府的背書,證明這些交易符合當地的法律,並且促使這個行業更加的規範,不再帶有那種「奴隸貿易」的痕跡與色彩。
可是當時的滿清政府高層,怎會允許洋人對「祖宗之法」指手畫腳,恰巧又遇到一個性格頑固的督撫葉名琛,用一套「不戰、不和、不守、不死、不降、不走」的方針來應付英國人,聽上去幾可與某聖雄的「非暴力不合作」運動相媲美,這要是往後推個一百年,說不準是要拿個炸藥獎回來的。
英國人發現連交涉都找不到門路,於是決定繼續用槍炮來說話。大英帝國剛進入維多利亞時代,正在全球範圍擴張她的殖民地,國力處於上升期,一鴉時就看穿了「我大清」的底細,所以動起手來毫不猶豫。
第二次鴉片戰爭的結果大家也都知道了,圓明園的廢墟還擺在那裏。滿清與英法俄先後簽訂了《北京條約》,具體內容在這裏就不加贅述了,其中有一條就是同意英國招募華工出洋工作。就此中國苦力搖身一變成為了「契約移民」,苦力招募不再被視為變相的「奴隸貿易」。
先不去提那些衣服胸口被畫上B(澳大利亞布里斯班)、P(秘魯)亦或者(納米比亞的三明治港),這裏要說說胸口畫着C(古巴)的苦力,因為他們的遭遇可以說最具有代表性。
到達目的地之前,這些人就已經被中介公司賣給了各大種植園,成為了悽慘的契約奴工。當時古巴還是西班牙的殖民地,西班牙用來管理華人苦力的法律,其實就是之前管理黑人奴隸的條文。
西班牙農場主在自己的地盤上幾乎擁有無限的權力,他可以隨意剋扣苦力的工資,還有權對苦力施加各種體罰。
而中國苦力只有工作滿八年之後,才可以用金錢贖回自己的契約。事實上很多苦力在契約完成之後,西班牙僱主會使用各種手段,逼迫苦力與其續約下去。
更可恨的是,西班牙總督還規定,完成契約的中國苦力只有願意歸化成古巴人並且信仰天主教,同時拿到當地的居留證,才允許在古巴繼續居住和工作,否則將會被驅逐出境。
當時從古巴到中國的船票是八盎司黃金,大多數苦力根本拿不出這筆旅費出來,於是只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