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相關資質信息、執業地點、臨床工作年限等必要信息。省級監管平台應當與醫師、護士電子化註冊系統對接,藥師信息應當上傳監管平台且可查詢,有條件的同時與衛生監督信息系統對接。
醫療機構應當對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建立考核機制,根據依法執業、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德醫風、滿意度等內容進行考核並建立准入、退出機制。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對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以及從事相關管理服務的人員開展定期培訓,培訓內容包括衛生健康相關的法律法規、醫療管理相關政策、崗位職責、互聯網診療流程、信息平台使用與危機應對等。
第十六條醫務人員如在主執業地點以外的其他互聯網醫院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根據該互聯網醫院所在地多機構執業相關要求進行執業註冊或備案。
第四章業務監管
第十七條互聯網診療實行實名制,患者有義務向醫療機構提供真實的身份證明及基本信息,不得假冒他人就診。
第十八條患者就診時應當提供具有明確診斷的病歷資料,如門診病歷、住院病歷、出院小結、診斷證明等,由接診醫師判斷是否符合複診條件,並採集證明患者已經確診的紙質或電子憑證信息。
醫療機構應當明確互聯網診療的終止條件。當患者病情出現變化、本次就診經醫師判斷為首診或存在其他不適宜互聯網診療的情況時,接診醫師應當立即終止互聯網診療活動,並引導患者到實體醫療機構就診。
第十九條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過程中所產生的電子病歷信息,應當與依託的實體醫療機構電子病歷系統共享,由依託的實體醫療機構開展線上線下一體化質控。
互聯網診療病歷記錄按照門診電子病歷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診療過程中的圖文對話、音視頻資料等應當全程留痕、可追溯,並向省級監管平台開放數據接口,保存時間不得少於15年。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電子處方、處方審核記錄、處方點評記錄應當可追溯,並向省級監管平台開放數據接口。
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嚴格遵守《處方管理辦法》等處方管理規定,加強藥品管理,禁止統方、補方等問題發生。醫療衛生人員的個人收入不得與藥品和醫學檢查收入相掛鈎。
第二十二條醫療機構自行或委託第三方開展藥品配送的,相關協議、處方流轉信息應當可追溯,並向省級監管平台開放數據接口。
第二十三條互聯網診療的醫療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應當在網上進行公示,方便患者查詢。
第二十四條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不得違規轉介患者、指定地點購買藥品耗材等。
第二十五條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最少可用原則」採集醫療機構的相關數據,重點採集醫療機構資質、醫務人員資質、診療科目、診療病種、電子病歷、電子處方、用藥情況、滿意度評價、患者投訴、患者安全不良事件等信息,對互聯網診療整體情況進行分析,定期向各醫療機構及其登記機關反饋問題,並明確整改期限,醫療機構在收到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問題反饋後應當及時整改,並將整改情況上傳至省級監管平台,同時報其登記機關。
鼓勵有條件的省份在省級監管平台中設定互聯網診療合理性判定規則,運用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新興技術實施分析和監管。
第五章質量安全監管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遵守醫療質量、患者安全、網絡安全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患者安全不良事件報告制度,指定專門部門負責患者安全不良事件報告的收集、分析和總結工作,鼓勵醫務人員積極報告不良事件。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網絡安全、個人信息保護、數據使用管理等制度,並與相關合作方簽訂協議,明確各方權責關係。
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互聯網發佈信息的內容管理,確保信息合法合規、真實有效。
第三十條地方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醫療機構加強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實現持續改進。
724.真相(4):不只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