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法制設計,遵循的原則是:「法無明文禁止可行之,道無理教所違可由之。」
這和西方近現代普世法制設計的「法無禁止即可為,法無授權不可為」既有相似之處,又有很大不同。
法制設計的兩個規範對象,一是私權,二是公權。也就是私人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政府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其核心前提是法治:法律至上。
崔秀寧當然很清楚,法律至上的法制設計思想,其利弊所在。
優勢很明顯,就是達到了私權和公權上的平衡,公權為合法私權服務,概括理解為:合法的公權既保障合法私權之權。
也就是法律至上,私權為重。
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皿煮自由主義。
按照這個理論,政府完全是為了保障合法私權而存在。政府的公權力必須受到合法私權的嚴格制約,凡是沒有明確法律授權的,政府就不能幹。即「法無授權不可為」。
這種理論的發源基因其實非常古老,就是古代西方海洋商業社會的「無政府自由主義」。
在他們看來,政府公權力的出現,只是無奈之舉,是仲裁大家私權力的公共契約,是底線保障體系。
所以法律至上,是以私權為前提的。法律追求,是最大限度的實現最公正的個人私權。
這就是後世西方人為了皿煮自由無所不用其極的內在原因。
那麼,西方這種法制設計的弊端又在哪裏?
李洛和崔秀寧都認為,是對「公」的解讀有誤。
西方把「公」,當成私的附庸,或者私的對立。公私權力之間,被定義為零和關係。
對「公」的解讀出現偏差,是造成後世西方一系列社會治理難題的根本原因。使得因為私權對公權的制約,導致私權的惡性變異。
比如,一個連殺幾人的罪大惡極的罪犯,竟然不判死刑,甚至還要進行人道關懷。
道德是私權的質量,是私權的審美。可西方以法律為唯一懲罰依據的思想,造成普遍的道德滑坡,反過來千方百計操作法律,利用法律天生的漏洞。
是不是犯罪,不在於有沒有做壞事,而是在於,法律能否在程序中認定他有罪。西方現代經常發生大家都知道某人做了壞事,但法律層面卻無法定罪的案例。
因為法律的表現形式是量化的。既然是量化的,那就必然有約束漏洞。也就是「法網必疏」。西方越是有錢人,就越是能利用資源尋找放大漏洞。
可在李洛和崔秀寧的眼中,用華夏傳統哲學思想和道家佛家的理論解讀,公又是什麼呢?
公是大公,公也是大私。
公是大私,私是小私。
大私又是什麼?無私。
這就是道之陰陽的轉化衍生。西方人怎麼會明白呢?
簡而言之,公權力的存在,遠不僅僅是保障私權,還要優化私權在質量、時間、空間上的彈性和精神物質上的文明高度。
公權是為了更多的私權,更大的私權,更好的私權,更長久的私權。所以是「大私」。
當私權和公權發生衝突,私權就要讓步。當更多的私權和公權衝突,那麼公權就不再是公權,而是轉變為私權,新的公權產生。
這就是陰陽轉化。
本質是道,不是法!
公權力不需要刻意制約,公權力只需要保持不變質即可。也就是,只有變質為私權的假的公權力,才需要制約。
保持公權力不變質的力量,就是道,不是法!
這就是「法無明文禁止可行之,道無理教所違可由之」。
公權力的判斷標準,就是道,道德。
倘若一個衙門,在符合道德的情況下,越俎代庖行使超越職責範圍的權力,那就是合法的公權力。
拿大唐來說,警部的職責只管治安,不管工程水利。可倘若警部發現工程出現問題,就能超越職責範圍,參與行使對工程的公權力。
這就使得,工部不能完全壟斷在工程建造上的權力。
禮部不管不管監察。可倘若禮部發現在監察上的問題,也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