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木!」編輯部,總編霹靂一臉的怒氣,「你手下的那個落葉是怎麼回事!他居然把遮天給太監了?!!」
這麼火的成績居然太監,這個落葉到底在搞什麼!
要知道,遮天的版權現在已經被劃為未來幾年的重點運營對象之一了!
編輯部連大神約都給他準備好了,就等今年年會過後跟他簽了!
就在這個時候,就在後天就要上架的時候,遮天特麼的太監了?!
面對總編的怒火,喬木覺得很委屈。
人家落葉是作者,寫不寫是他的事,他要太監遮天,我有什麼辦法?我難道還能拿把刀架他脖子上逼他寫不成?
「跟他溝通過了沒?」總編霹靂怒道。
「溝通過了,沒用」喬木道。
「那就威脅他!如果不寫的話就讓他雙倍返還收益並賠償損失!」總編霹靂怒道,「合同有規定,太監屬於違約!」
「對!讓他賠錢!」有編輯贊同道,「讓他賠個一千萬!」
「是啊,遮天太監起碼給我們造成了一千萬的損失!」
「雖說落葉是土豪,但一千萬,他絕對賠不起吧?」
「賠得起也肉疼啊!」
「我覺得一千萬不止,遮天如果寫下去,起碼可以給我們賺三千萬!」
「是啊,仙俠的遊戲版權多貴啊!」
「你們他媽懂個屁!!!」突然,總編霹靂怒吼一聲,滿臉陰沉。
頓時,其他編輯噤若寒蟬,滿心納悶。
不是你說要讓他賠錢的嗎?
總編霹靂臉色陰晴不定。
剛才說要讓落葉賠償損失,只是他發怒之下脫口而出的話而已。
手下的那些編輯不懂,但他是的創始人之一,這麼多年一路走來,網文圈的種種都見識過了,對於合同法也略知一二。
讓落葉賠償損失?
說得簡單!
首先,從理論上來講。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在這件事上,根本沒有直接損失,它所損失的都是「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也即所謂的「可得利益」,換句話說就是遮天連載下去能給帶來的收益。
聽上去很可怕吧?
這個數額上千萬總有的吧?
但其實就是紙老虎。
因為合同法有規定,損失賠償額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該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換句話說就是,不得超過落葉簽約時預見到或應該預見到的他太監遮天會給造成的損失。
看清楚,是「訂立合同時」前一段里特意用標出了,與現在遮天的火爆無關!
而這個數額
落葉說:「我簽約時覺得遮天會撲街,太監只會給造成兩百塊的損失。」
你拿他怎麼辦?
在這一點上,法律規定是由守約方負舉證責任的。也就是說,如果想藉此讓落葉賠個3000萬,就得舉出證據,證明落葉在簽約時預見到或應該預見到他太監遮天會給造成3000萬的損失,但又不是神仙,這他媽鬼才舉得出證據啊!
如果是普通的供銷合同,比方說花多少錢買了台儀器什麼的,那在這一點上是有跡可循的,能借着標的物價格、交易金額之類的舉出一定證據。
但一份網絡創作合同,在這方面根本無跡可循!
這時候,有關這個數額的確定,就落在了法官的身上。
很可惜,級簽約合同是格式合同,有很多霸王條款,從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來看,落葉明顯處於不公平的地位,而法律規定,法官在判案時除了要參照合同外,還要兼顧公平原則,考慮到網絡創作風險極高,市場前景極難預期,撲街率極高,「落葉第一次創作網絡時認為自己會撲街」一事非常合理正當,於是法官一拍板,定下金額兩百塊。
這是從理論上來講的,實務中呢?
實務中,更蛋疼。
因為可得利益損失是一種未來的、期待的利益
第71章 編輯部也沒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