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統統過一遍。
因為刑事案件是公訴的、是行使國家公權力的表現。
哪怕最後發現了一個錯誤點、但這個點並非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提到的不服點,二審法院也有權改判這個錯誤點(如果是事實認定不清的點,就是發回重審)。
當然,如果這個新發現的點是對上訴人不利的,那麼二審法院即使被發現了,也會把問題寫清楚,但維持原判——當然,這是基於「上訴不加刑」的原則導致的後果,並不是說「全面審查原則」失效了,一碼事歸一碼事。
(註:上訴不加刑,是指根據刑事訴訟法,如果刑事案件被告人不服上訴,那麼上訴二審的判決量刑不能比一審還高。這是為了保護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訴訟權利,讓他們相信國家司法系統,勇於上訴二審,不要有後顧之憂。
但是,如果真的發現了明顯導致罪重的額外事實、惡劣情節,檢察院那邊還是可以額外提起「抗訴」來加刑。但這跟「上訴」就沒有關係了,在「上訴」環節,肯定是不允許改得比原判更重的。)
可是,在「不告不理、告多少理多少」的民事訴訟領域,為了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全面審查原則」就不存在了。
民事訴訟,是嚴格按照「你對哪個點不服,我二審就集中精力只審這個點。其他原被告雙方一致認同的點,二審直接略過」的程序來跑的。
用法語術語來說,就是:《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最高院關於適用
注意這裏如此明確的「不予審理」四個大字。
也就是說,民事訴訟二審,是嚴格遵照「只要你沒隱瞞侵犯公共或第三方權利的事實,那麼你不告的點,就嚴格、絕對不會在審查中提到」。
……
這就是為什麼,馮見雄在給馬和紗寫的起訴狀裏面,筆調如此凝練、精華,只戳一個點:「我認為,一審法院在定性「侵權行為」還是「違約行為」的時候,法律適用錯了!」
「事實部分,我認為完全沒錯!」
「證據部分,也完全沒錯!」
「偵查取證的人都很專業很完美,你們二審法院一眼都不用看了。」
「老子就是來砸場子的,就是來貼臉告訴你們:是你們的下屬無能,法條適用錯誤!就這一個錯,別的誰都沒有錯!」
這就很肛了。
那女立案員從業也有10年了,但還真沒遇到過這種措辭這麼剛、直接蹬鼻子踩臉的強硬上訴書,所以當時才提出了疑問。
人家別的律師做這種事兒,一般都還是要文過飾非一下,照顧法院系統情緒的嘛!
比如說這兒也有疑點、那兒也有疑點。這樣哪怕最後就算二審改判了,也可以給司法系統留點面子:
你看,你提出的上訴點也不全是對的嘛,關於事實部分就是瞎提的,所以這部分維持原判!不過法律適用上倒是稍微有些斟酌不當,就少打幾板子,改判為如何如何……
何況,多寫幾個上訴點,對律師來說又沒什麼損失,還能顯得自己工作勤奮、工作量大,對得起委託人給的律師費呢。
歷來行規,都是這麼操作的,馮見雄這種咬死一個點惜字如金的,那是真罕見。
這種案子要是最後被馮見雄硬肛改判下來,那對於一審的王h法官的仕途,也絕對是更大的打擊。
因為對於低級法院的法官來說,最怕的就是遇到這種「實施很清楚,但就是法律適用錯誤」的誤判。
這玩意兒對法官個人政績是最傷的,因為責任肯定是100%在法官個人,想推卸給調查取證等友鄰部門都不可能。
多少基層法院的新法官,熬了多年的助理審判員,快要有機會長期獨任制了,出一個這種事兒,就打回去多助理幾年。
當然,馮見雄也有非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