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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無形立法者

    具體怎麼樣才可以「自導自演、左右互搏」把一個商標搞成符合「全國馳名」的審查標準,這裏面自然有很多法務細節上的貓膩。

    馮見雄不可能花上太多時間,把這些操作層面的事情都跟姐姐或者周天音說清楚。

    以他的脾氣,最多也就是對史妮可這個直接執行層的廉價勞動力,走一步指點一步。

    所以,那天晚上,面對小姐姐們「你具體要怎麼做」這個疑問,馮見雄只是簡明扼要地說了幾句:

    「我的辦法說穿了其實就是:目前國家的商標馳名認定體系,實際上有兩套,一套是走行政審批途徑,那就只有靠國家工商總局批,需要好多年、滿足很多複雜的指標才能滿足。

    另一條是根據【法釋(2002)32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乃至後續05年頒的一個補充規定,走『司法認定』途徑——這樣的話,只要找一些法院就行了,比找國家工商總局容易得多。

    而且『司法認定』的指標性要求比『行政認定』要少很多硬槓子,大致上可以通過『假裝在全國幾乎所有省份都有人在假冒你的產品,然後告對方侵權、並打贏官司』的思路,就最終把事情辦下來,細節我就不多說了。」

    馮見雄說的這個套路,其實目前國內已經偶然有人在用了。

    以06年的行情,目前全國範圍內每年都有四五十個商標,是因為被人假冒得多、打假也打得多,最後在侵權案判決中司法認定為馳名的,所以這招並不能算是絕對的原創。

    但是,從02年到05年,那些司法認定成功的馳名商標,絕大多數都是「真的在被無數人假冒」的名牌——幾乎還沒人想到跟馮見雄一樣去「有假冒要上,沒人假冒製造假冒也要上」。


    究其原因,並不是馮見雄真比全國所有知識產權律師都聰明,而是因為02年最初那個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給主審法院留下的「自由裁量權」尺度比較松,所以很多律師摸不准「造假造到何種程度,才能被司法認定馳名成功」,也就很難給人打包票收費,更不敢風險代理——因為造假成本不定。

    02年那個司法解釋出來之後,用了三年,最高院漸漸有了實踐經驗,然後在05年的補充規定里加了很多明細的尺度。比如「規定具體要在全國多少個省份被人仿冒、在多少個外國被人仿冒才能認定馳名」這種細節都有了,然後各大敏銳的頂級律所才開始摳着數字算造假成本,好給客戶報價。

    眼下06年,這門生意正是需求旺盛、而摸清門路的人寥寥無幾的時候。

    在原本的歷史上,這種把戲要到07、08年才漸漸漸多起來,並發展到連並非最頂尖的律師都掌握了這門生財之道,然後吃相難看、魚龍混雜。

    到了08年,國家認定的馳名商標數量,也從當初只有國家工商總局一家可以獨門行政認定時代的「每年數十件」,飛速增加到了「行政、司法雙軌有權認定」時代的「每年兩百餘件」。

    也就是說,每年新增的馳名,比過去多了五倍,這玩意兒漸漸有貶值的風險。

    最後,在國家工商總局系統的強烈抗議干涉下,經過工商行政和司法機關之間的博弈,到2009年,最高院終於頂不住壓力妥協,出了個【法釋(2009)3號】文件——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這個司法解釋一出,算是覆蓋了此前從02年到05年漸漸擴權的幾個在先解釋,把「司法認定馳名」的法律效力,限縮回了「只有個案效力,不得追溯、將來也不得援引」的程度。

    從此之後,國內的知識產權代理類事務所、律所,才斷了「自導自演幫客戶運作馳名」這條財路,而「馳名商標」在09年以後含金量也漸漸恢復。

    如今,馮見雄顯然是準備好好喝一頓頭口水。

    同時,如果因為他的蝴蝶效應,導致「司法馳名」這個模式提前爛大街,那麼說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有可能被提前頒佈——到時候,其前面的字號就不是【法釋(2009)3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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