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刑之中,上自死刑,下到杖、笞,皆可贖。贖金多寡,皆有明文規定。贖罪財物,上古用銅,前漢用金,今漢用縑,魏晉以後,多用絹。隋代復古,又改銅。唐、宋沿隋制。元用鈔,明清用銅錢。
誠然。歷朝歷代,皆可用錢。
司馬遷《報任安書》中自言:「家貧,貨賂不足以自贖。」身受宮刑。可見贖刑,得益者,多為勛貴高官,並豪強世家子。
再深思。時太史公,若有人相助,補足罰銅,便可抵罪。故太史公亦在《報任安書》中慨嘆:「交遊莫救,左右親近不為一言。」
言歸正傳。
話說,史上北伐三傑,大敗而歸。便各自罰銅抵罪,貶為庶人。
試想,損兵折將,一敗塗地,尚可免死。諸相不過免為阿黨之罪。實則無非匡正不利,未曾監管長淮馬會。如何不能罰銅抵罪。
不料堂堂王子師。竟學腦滿肥腸,混吃等死,無能之輩。行此等,下作之舉。
曹太保,怒極反笑:「不知四相,欲罰銅幾何?」
「太保,少安。一觀,便知。」
不其侯伏完,早有準備。乃由黃門令左豐,親自捧盤入內。
「匣中何物?」董侯遂問。
黃門令左豐,親自開啟:「請陛下過目。」
待漆木匣,當殿開啟。
一時神光大作。
董侯脫口而出:「可是『夜日晝星』,『隨侯珠』是也。」
「正是。」
隨侯珠,乃春秋戰國時,隨國至寶。亦稱為「隨珠」,與「和氏璧」並稱為「春秋二寶」。「隨珠和璧」或「隨和」。
《搜神記》言其:「徑盈寸,純白而夜光,可以燭室。」《淮南子》又曰:「隨侯之珠,卞和之璧,得之者富,失之者貧。」
至漢時,稱「懸珠」、「垂棘」、「明月珠」等。
《拾遺記·卷六》:「(郭況)錯雜寶以飾台榭,縣(懸)明珠於四垂,晝視之如星,夜望之如月。里語曰:『洛陽多錢郭氏室,夜日晝星富無比。』」
便是後世所說,夜明珠。
咕咚!
君臣不約而同,齊吞口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