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周周六的下午,在中州市也有三家偵探社、分別接到了僱主的關於人員調查的委託任務。其中一家接到的、是對陳香香的調查,需要調查的內容是:(1)陳香香的個人履歷及目前工作情況。
(2)從明天開始的、每天在公眾場合下的活動情況,要求調查資料配合有、照片或視頻資料。(3)落實陳香香自去年以來、有沒有因為突然昏迷、而入院的記錄。雙方最後商定的合同價款是:第(1)項1000元。(考慮到陳香香也算是個網絡上的名人,偵探社的人員之前也聽說過她;此項相對的容易完成。)
第(2)項,每天的跟蹤、調查費用是1200元;僱主暫時預付3天的定金,如果需要延長時間,僱主將繼續預付定金。(如果僱主需要陳香香在私密場合的細節資料,價格另算。)第(3)項,如果偵探社能提供出、陳香香入院治療的記錄,僱主支付調查費用3000元。如果偵探社查不出、陳香香的入院記錄,無論最後給出「是」或「否」的結論,僱主支付調查費用500元。
可以看出來,對於第(3)項委託,存在着如何去界定的問題;如果陳香香就不存在、入院救治的情況,偵探社該如何讓僱主相信呢?或者陳香香確實發生、入院治療的情況了,而偵探社因為個人能力的問題、沒有調查出來,有可能存在僱主付錢後、買回的是不實資料。在這一項上,雙方就研討了、近半個小時,最終定下了合同里的第(3)項的內容。
對於第(2)項條款、要求的內容,需要偵探社在每天晚上12點之前(如遇特殊情況可以滯後),向僱主提交當天的調查報告;提交方式是通過互聯網、把相關的電子文檔發給僱主。
對於(1)、(3)兩項條款,要求在1月30日前完成。僱主預交定金4000元。從雙方細發的合同條款,以及雙方關於、第(3)項條款的認真推敲,可以看出來僱主那認真、細緻的工作態度;能夠明白他是擔心、萬一遇上了不負責任的偵探社,到時候只知道收錢、不賣力去查出真相,然後隨便給個「否定」的結果,這就有可能掩蓋了、自己需要調查的真相。因為「否定」的結果、是不存在入院的證據的;所以也不需要偵探社、另外出示相關的證明資料了。
當偵探社最後要求、僱主提供身份證複印件備存時,僱主鄭重提出,不希望自己的這一次委託、被記錄在案;偵探社經理考慮到、這算是一個大單的買賣後,同意了僱主、不提供身份證複印件的要求。偵探社的經理這樣做、是出於無奈;通常僱主有可能出於各種原因、不想提供身份證複印件;目的當然是不希望、將來被人查到、自己在調查陳香香;而偵探社不如實去留存、僱主的身份證複印件,肯定是違反規定的;將來一旦因此出現問題,輕則罰款,重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可儘管存在這樣的風險,一般的偵探社、通常都會遷就僱主的要求;畢竟顧客是上帝麼。當今的市場是供大於求,如果偵探社、在經營方面太死板,只會把顧客推向別的同行;這就是生存中的無奈。可如果偵探社違規辦事,這裏邊的風險只能是由、自作主張的偵探社自己承擔;當然偵探社的經營者,通常也要憑眼力、對事情的輕重評估一下;像這一次是調查陳香香,她只能算是一般的公眾人物,所以偵探社經理自認、即使出事,也不會有大事。
至於僱主所選擇的這家偵探社,也是經過考慮後、特意挑選的;離陳勇的武館並不遠,應該對這一片的環境會熟悉些。陳香香作為生活在附近的、當地名人,而且還在中州市的省、市級散打比賽上,都大出過風頭,讓偵探社很容易的就落實出了、她在陳勇武館工作的信息,這倒是不需要、僱主再去提醒了。這家偵探社當晚就安排人,跟着陳香香從武館、回到了住宿的地方(孔秀英的工作室);算是落實住陳香香的居住之地。第二天一早,偵探社的人就開始在陳香香的、住宿地的樓下守候,由於這一天是周日,偵探社也知道陳香香上午、不用去武館上班;不過他們沒有想到、陳香香上午就沒有出門;一直到下午,陳香香才前往武館去執教,然後是下班回居住地;陳香香在這之後,又和孔秀英一起出門、去超市買過些菜和副食品,算是被跟蹤人員、拍下了兩人在一起的照片;接着就是晚上、再去武館執教,然後是再回到居住地。除了和武館內的人打交道,
第608章 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