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號法官拋磚引玉:「曹律師你應該很清楚辯方的殺手鐧是什麼。」
曹雲回答:「是的,那位包租婆。」
3號法官道:「不想說點什麼呢?」
曹雲一邊切牛排,一邊道:「我讓朋友調查案發前後包租婆的情況,在見到徐父本人後,我決定不接本案。不過朋友歸朋友,酬勞還是要給的,我就沒通知我朋友停止調查。」
「查到了什麼?」
曹雲道:「有意思的是,案發當天是去年入冬第二天寒潮來襲。第一天麻將館沒有準備,打麻將也很凍手,麻友較早就散了。大概是十一點左右。正常情況下,包租婆一般玩到凌晨一點。」
3號法官道:「就代表十一點回家對包租婆來說是比較特殊的,可以作為印象證據。」
曹雲道:「寒潮來襲的第一天,包租婆是十一點回家。第二天,店主購買了兩個電風扇一般的小太陽,所以第二天也就是案發當天,包租婆應該是凌晨一點回家。」
3號法官:「這坐實了徐父是兇手,那你為什麼不站出來呢?」
曹雲道:「沒有證據。店主不可能還保留小商品的票據,我無法證實店主是寒潮第幾天買的小太陽。我只是主觀邏輯推斷,假設包租婆只有一天十一點回家,必然是寒潮來襲的第一天,不是案發當天。」
3號法官:「曹律師,以普通法庭來說,檢方目前掌握的證據能不能定徐父的罪?」
曹雲思考好一會:「檢方很重要的證據來源兩位證人,其他證據屬於邏輯證據。比如說殺魚刀,徐父可以堅持自己就是丟了。檢方可以認為徐父丟刀非常可疑。」
這把刀是徐娜送給徐父的禮物,徐父很珍視,丟了刀的徐父沒有尋找,購買了一把新刀。就邏輯和情感上是說不通的。但是邏輯證據不是死證,無法依靠邏輯證據定案。
比如甲平時吃半斤食物就飽了,一天,甲在店鋪吃了一斤的食物。半小時後,懷疑甲偷了麵包店的三明治,並且將三明治吃光。邏輯證據表明,甲是不太可能還能吃的下三明治,但是不能因為邏輯證據不對就排除甲的嫌疑。
檢方掌握大量參考證據,邏輯證據,旁證,甚至是物證和人證。其中人證為死證,人證成立,徐父必然有罪。
曹云:「本次庭審,辯方動搖了檢方的人證,按照道理來說最終很難定罪。」
「按照道理?」
曹雲道:「你別忘了陪審團。嚴格來說檢方缺乏死證,徐父應該無罪釋放。但是檢方掌握了大量的參考證據,邏輯證據,旁證,物證和人證。檢方拋出這些辯方無法反駁的證據,陪審團必定判徐父有罪。」
3號法官道:「你有沒有注意到本案有一位證人,也是賣魚湯的,並且是徐父的獄友。」
曹雲道:「我沒有了解過他。」
3號法官道:「聽起來這位證人應該和徐父是朋友,證人和王俠是競爭對手關係。大家會開始猜想其中玄機。但事實很奇怪,這位證人和死者王俠是朋友。」
「哦?」
3號法官道:「兩家店鋪,都使用煤氣作為燃料,比較長時間接觸煤氣,會造成人體器官的損害。兩人曾經一起住院三天,原因全部是鼻炎。王俠因為長期吸入煤氣,鼻子動過一次手術。兩人就在醫院認識。距離不算遠,有時候他們打烊下班,會一起去留香街喝一杯。」
曹雲道:「我不知道此人的事。」
3號法官道:「證人雖然是徐父獄友,但是出獄後雙方沒有聯繫,證人想改邪歸正,不想再和獄友們有來往。不過,證人也不是什麼君子。曹律師,你認為徐父殺人原因是?」
曹雲道:「偷錢,三萬塊,被發現,殺人。」
3號法官道:「我要說的是,證人在案發當天上午找死者王俠借了三萬元。而後沒有王俠取款記錄,可以認為證人把三萬元借走了。證人本打算第二天還錢,聽聞王俠遇害,想占點便宜,悶聲發財,沒有向警方說明自己借走了三萬元。」
曹雲有些驚訝:「還有這麼回事。」
3號法官問:「既然如此,曹律師是不是改變了對徐父的看法呢?」
「不,我對徐
第兩百二十二章 烈焰之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