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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五十章 論《青苗法》

    第五百五十章論《青苗法》

    蘇油說道:「我支持介甫公的想法,但是並不支持他的方法。」

    「《均輸法》其實並無大謬,不過存在瑕疵,完全可以更加完善,算了,我本將心向明月,奈何明月……」

    說道這裏突然想起來這是元人的句子:「不說了不說了,誰跟我喝一杯?」

    蘇轍和他碰了一杯:「關於《青苗法》,小么叔有何建議?」

    蘇油搖頭,直接定性:「惡法。」

    所有人都非常驚訝,這不符合蘇油中庸的性格。

    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蘇油後世從很多渠道學來的知識,都是頌揚青苗法的。

    後世中二時期的蘇油就覺得奇怪,如果青苗法真的那麼好,為什麼會引來如此大的非議,最後遭到慘敗?

    諸多書本一言以蔽之因為青苗法侵犯了大地主大商人的利益,對封建地主階級和大商人非法漁利進行了打擊和限制,最後招致反撲,這就是失敗的原因。

    然後,青苗法是如何侵犯了利益,當時大地主大商人是如何非法漁利的,非法漁利到了何種程度,隻字不提。

    蘇油翻了很多教材和專家教授們的授課內容,大約知道青苗法,將農民承擔的利率,從民間借貸的近一倍降低到了百分之二十,這當然是極大地減輕了農民的負擔。

    這讓那時候的蘇油恨得牙痒痒,反對者通通是蠢貨,全部應該掘墳鞭屍。

    直到穿越過來,親自深入研究這個問題之後,才不由得搖頭苦笑,原來歷史,還特麼真是個任人裝點的小姑娘。

    名義上是王安石,實際由呂惠卿主筆的青苗法,絕沒有描述中那麼好。

    蘇油說道:「章大哥,子由,我想請你們幫我問問介甫公,我關於《均輸法》的建議,哪裏不對?為何不予採納?」

    「現在朝中對於《青苗法》是否出台,議論的聲音很大,介甫公一一辯駁,搞得沸沸揚揚。」

    「我認為朝堂諸公,都沒有抓住問題的本質所在。但是我不願意與介甫公在朝堂上公開相爭,希望私下裏先溝通交流意見,請你們幫我問問,有沒有這個機會?」

    「我知道安石公是根據自己早年在鄞縣任官時的經驗,結合某些人在陝西的做法,春日借貸糧食給老百姓,秋後計算利息以償還,認為此系良法,可以達到所謂『昔之貧者舉息之於豪民,今之貧者舉息之於官,官薄其息而民救其乏。』的目的。」

    「不細說別的,我先問第一條,參政之法,一年中兩次進行,一次在正月三十日以前,稱為『夏料』,一次在五月三十日以前,稱之為『秋料』,借貸戶隨二稅交納貸款,即五月、十月之前交納。」

    「一次借貸,利息兩分,可是別忘了還有進出兩次手續費,合計利率為百分之三十,記住這是半年利率,換成年利率,其實是百分之六十。」

    「如今民間借貸,耕人之小民,犁牛稼器無所不賃於人。」

    「男女耘耕,力不百畝,樂歲之收五之。」

    「也就是說,豐年種地,收益是投入的百分之五十。」

    「其後田者取其二,牛者取其一,稼器者取其一,食僅其一。」


    「五歲之耕,必有一年之凶,豐歲衣食尚不足,凶歲難免於饑寒。」

    「也就是說,小民借貸,利息是種田收益的百分之八十,收益又是投入的百分之五十,所以換算成實際利率,應為總投入的百分之四十。但是得田耕,得牛犁,得稼器用。」

    「用參政之法,理論上小民僅僅可以減去了百分之十的利息,可是耕田牛犁稼器這些後續呢?還不是得將借來的錢,轉手從富戶手裏租用?」

    「遇到凶歲,民間還可以緩交租欠,可一旦事情交給胥吏之手,他們會同意嗎?」

    「又多少小民會因為這百分之十利息的好處,去得罪提供耕田牛犁稼器給他們的富戶?」

    「還有富戶們提前收了錢,將耕作的風險轉嫁給了政府,小民們卻沒有這樣的機會,那接下來會發生什麼情況?名為抑兼併,而實為助兼併!」

    「因此說,青苗法,官薄其息而民救其乏這條,並沒有實質內容。這個法,對小民也並沒有任何好處。就是打着救民的旗號,打擊了民間借貸,讓富戶沒有了風險,由國家直接接盤,從小民身上刮油而已。」

    「其餘的問題還有很多,國家這麼做風險很大。如果介甫公能夠正視這一條,願意與我展開討論,蘇明潤隨時恭候。」

    後世專家們一番偷換概念支支吾吾,讓大家在印象里,將宋代民間農業借貸,利息從收益的百分之八十,換成了本金的百分之八十;然後模糊了年利率的概念和手續費的概念,讓大家以為,青苗法的利率真的只有百分之二十。

    還有就是,北宋借貸乃是普遍現象,但是是不是就意味着利息翻倍的非法高息借貸,也是普遍現象?

    其實文獻資料就擺在那裏,之所以被騙了這麼多年,以前怪信息不暢,之後只能怪自己不主動學習研究,也算是活該。

    商品經濟發展到宋代,其實民間借貸已經非常普遍。

    宋人筆記中提到過,「大賈之室,捻散金錢,以逐十一之息,出納百貨,以收倍稱之息,則其居必卜於市區。」

    就是說進行貨幣兌換,短期借貸,收息一分,做生意,利潤一倍。

    關於農業借貸,也有很多規定,太宗朝就有規定:「富民出息錢不得過倍稱,違者沒入之。」

    「有取富人家谷麥貸息不得輸倍,未輸稅不得先償私負,違者加罪。」

    「民負息錢,無得逼取莊土,牛畜以償。」

    一直發展到「諸路州縣約束人戶,放貸米谷,只備本色交還,取利不過五分,不得作米錢算息。」

    最高百分之五十,超過部分法律不予保護。

    當然最後這條是南宋才明文規定。

    自唐井田制崩潰之後,「縣官失養民之權,轉歸於富人。」帶來了民間借貸的繁榮昌盛。

    所謂「今之農者,舉非天子之農,而富人之農也。巨室者,一鄉之望也,齊民之所依賴者也。」

    掌握了巨大財富的富民,樂衷於在土地兼併的同時,也熱愛從事放貸活動,成為主要的放貸群體。

    宋人袁采對借貸的利潤有個大略的判斷:「若以百千金銀計之,用以買產,歲收必十千。用以典質營運,三年而其息一倍。」

    這裏將土地投資年回報率定在百分之十,而將典質運營的回報率定在百分之三十三。可見將資金用於放貸的收益比投資土地高出許多。

    凡事都有兩面



第五百五十章 論《青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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