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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功拍賣後的「結算」條款:
「成功拍賣後,本公司將要求買家全數付款,包括買家應付之酬金。在買家付款後,除非本公司收到通知謂拍賣品為膺品(如本業務規定第1條所界定者),否則,本公司會於成功拍賣日期後35天,將一筆相等於成交價減去賣家應支付之所有費用之款額匯予賣家。如遇買家延遲付款,則本公司將在買家付款後七天內匯款予賣家。如因任何理由而使本公司在買家付款前即己付款予賣家,則本公司即獲得拍賣品之完整之擁有權與所有權。但在本公司因拍賣品為膺品而被迫向買家收回拍賣品下,賣家方須將己收取之拍賣收益退還予本公司。」
2、成功拍賣後的「買家不付款」條款:
「如買家在拍賣日期後35天內未有支付應付之全部款項,本公司即有權代賣家就付款、貯存與保險而協定特別條款,並採取本公司認為需要的任何步驟以向買家收取其應付之款項。但本公司並無責任向賣家匯款,亦無責任代賣家採取任何法律行動。本公司將與賣家討論採取適當行動以向買家追討拍賣款額。」
3、拍賣之後的「買家支付之酬金」條款:
「買家除支付成交價外,另須支付酬金予本公司,酬金費率為每件拍賣品之成交價首600,000港元之17.5,另加超過600,000港元之部份的10。」
4、拍賣之後的「稅項」條款:
「買家應付予佳士得之所有款項均不包括任何貨物或服務稅或其他增值稅(不論由香港或別處所徵收)。如有任可此等稅項適用,買家須負責按有關法律所規定之稅率及時間繳付此等稅款。」
5、拍賣之後的「付款」條款:
「成功拍賣後,買家須向本公司提供其姓名及永久地址。如遇要求,亦須提供付款銀行之詳情。然後於拍賣日期後七天內悉數支付所欠款項(包含成交價、買家支付之酬金,以及任何適用之增值稅)。即使買家希望將拍賣品出口並需要(或可能需要)出口許可證,此一付款條件亦適用。買家如未向本公司支付所欠之全部款項,則不能取得拍賣品之所有權,即使本公司己將拍賣品交付予買家亦然。……」
6、拍賣之後的「不付款或未有領取已購拍賣品之補救辦法」條款:
「如買家未有在七天內付款,本公司即有權行使下述一項或多項權利或補救辦法:
——在拍賣日期後超過七天仍未付款,則按不超過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基本利率加4之年利率收取整筆欠款之利息。——將買家未付之款項,用以抵銷本公司或佳士得國際有限公司或其任何其他附屬公司在任何其他交易中欠下買家之款項。
——對任何屬於買家所有而因任何目的而由本公司管有之物品行使留置權,並在給予買家有關其未付之欠款之14天通知後,安排將該物品出售並將收益用以清償該未付之欠款。
——如買家因多項不同之交易而欠下本公司或佳士得國際有限公司或其任何其他附屬公司數筆款項,將所付之款項用以清償就任何特定交易而欠下的任何款項,而不論買家是否指示用以清償該筆款項。
——在將來的任何拍賣中,拒絕買家作出或由他人代其作出之競投,或在接受其任何競投之前先收取買家一筆保證金。
——如買家未有在三十五天內付款,本公司除上述者外,另有權:代賣家針對買家進行法律程序,以追討整筆欠款,連同此項以悉數賠償為基準之法律程序之訴訟費,以及按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基本利率加4之年利率收取之利息。
——取消同一次或任何其他拍賣中買家競投得之拍賣品或任何其他售予買家之拍賣品之交易。
——安排將拍賣品公開或私下重售,如重售所得價格較低,就差額連同因買家未有付款而引致主任何費用一併向買家索償。
7、「可分割性」條款:「如本業務規定有任何部份遭任何法院認定為無效、不合法或不可強制執行,則該部份可不予理會,而本業務規定之其他部份在法律許可之最大範圍內須繼續有效及可強制執行。」
佳士得拍賣買賣方須
第969章鄉巴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