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時期,科舉考場頻頻出現的「關節條子」是最時髦的作弊手段,一度有取代夾帶、槍替等作弊手段的趨勢。
「關節條子」就是有錢有勢的人與考官約定在試卷的某處用一些字眼作記號,並把這些字眼寫在條子上交給考官,考官在閱卷時特意留心,憑着條子上的字眼一一對照,完全吻合者就是要錄取的考生。當然,考官能如此俯首帖耳地為考生服務,是因為考生在條子上標明了事後給考官的辛苦費。
清道光、咸豐年間,這一手段更是風靡科場。每逢科考,考生們四處奔波,挖門子、找路子,輾轉相托,想方設法與考官搭上關係、遞上條子。
更讓人不可思議的是,這一時期,不僅考生以遞不上條子為憾,考官也以收不到條子為恥。據清代筆記載,考官欣然接受條子,甚至主動索要,或為收攏門生,擴大政治勢力,或為了滿足虛榮心,似乎收的條子越多,自己的威望就越高,權勢就越大。結果,自然是「此風已久,昌言無忌,恬不為怪」,科場風氣糜爛不堪。
四人的會審團組成後,為保證審訊的順利進行,咸豐帝還專門傳諭主考官柏葰如果平齡真有舞弊行為,自然要依律懲處,如果無罪,也自有公論。在問題沒有查清之前,你只管照舊工作,不必擔心,另外為避免議論,你暫且不用入朝覲見。
這一番話軟中帶硬,綿里藏針,既是安撫又是威懾,可見皇帝查辦此案的決心。會審團很快查清,平齡並非優伶,只是平素喜歡曲藝,與那些職業優伶有着本質的不同,其得中舉人,並無不妥之處。但重要的是,平齡的硃卷和墨卷不相符合。
墨卷是考生在考場內用墨筆繕寫的考卷。科舉取士中。為防止考官通過字跡舞弊,北宋時就採用了密封、糊名和謄錄製度。考生交上試卷後,工作人員就將考生姓名糊起來,讓人用紅色筆謄抄一遍。讓閱卷官披閱硃卷。為了保證試卷的真實性,在謄抄過程中,要求謄抄人員抄寫的硃卷必須與考生的墨卷完全一致,即便墨卷中出現錯字、別字甚至塗抹,也必須完全照抄。謄抄後還有一道程序對讀。其目的就是核對硃卷和墨卷是否完全一致。
會審團調閱了平齡的墨卷和硃卷,經過仔細對照,發現其墨卷中的七個錯別字在硃卷上都被改正過來。一張卷子就出現了七個錯別字,如此低劣的水平,怎麼還能被錄為舉人呢?
會審團抓住這一問題進行深入查究,從謄抄人員到對讀人員,又到同考官同考官是協同主考官閱卷的考官,對試卷進行第一次披閱,進行遴選,看到好的考生就向主考官推薦。水平一般的就直接淘汰。就在會審團開展調查時,此案的當事人平齡被革去舉人身份,投入獄中不久竟不明原因地死去,這無疑使案情更為撲朔迷離。
平齡的同考官鄒石麟供認不諱。鄒石麟是翰林院編修,應該說對科場的朱、墨卷制度了如指掌,但在這次披閱平齡的試卷時,以為是謄抄人員手誤所致,就順手把錯別字改正過來。鄒石麟和平齡素不相識,明知故犯的原因僅僅是因為此前科考中多有類似情況,且都沒有被揭發。於是自己認為不會有什麼過錯,就隨手改正了。
問題已經調查清楚。會審團向咸豐帝呈交了處理意見其一,平齡本人登台演戲系個人喜好,不必治罪。但畢竟登台演戲有辱斯文,諭令士子引以為誡其二,平齡才華平平,試卷中竟然多處出現錯別字,不足以被選為舉人,按律應罰停會試三科。因平齡已死,免去此罰其三,考生舞弊,同考官也應連坐,降一級調任,但鄒石麟又擅改硃卷,目無國法,擬革去官職,永不敘用。
主考官柏葰和兩位副主考朱鳳標、程庭桂三人也應承擔領導責任,罰俸一年。
十月十七日,御史上奏,十八日皇帝下令徹查,二十三日便獲得如此結果,結案迅速,而且和自己沒什麼關係,原本極為擔驚受怕地柏俊鬆了一口氣,心想這會子終於睡一個安穩覺了,沒想到正洗了把臉,敷面的熱毛巾還在手上,柏俊家的僕人靳祥進來打千:「老爺,朱尚書到了。」
朱鳳標未等柏俊開口想請,就急忙地走了進來,見着柏俊,未行禮就拉上了柏俊的袖子,「中堂大人,中堂大人,」朱鳳標此時已經失了自己作為堂堂六部尚書應該有的風姿,聲音惶恐,原本平時梳地油光發亮的鞭子散亂開來,「大事不好了!」
三十四、科場弊案(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