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掌握日本版籍之前,徐衛本打算將日本按照地域分成八個一級行政單位行省,而原來的一級行政單位縣改為二級行政單位府或者市,但現在看來這樣的一級行政單位相對國內的行省來說委實太小,索性就保持日本原有一級行政單位縣的稱謂,將其行政單位改為第三級,之上再設置八個府、市,最後形成單獨的日本行省。
當然,在日本完成統一之前提出更改行政單位的計劃還為時太早,不過當前卻有一件事是勢在必行,那就是在日本建立一套完整的保甲制度。
保甲制度是中國封建王朝時代長期延續的一種社會統制手段,它的最本質特徵是以戶為社會組織的基本單位,而不同於西方的以個人為單位。
儒家的政治學說是把國家關係和宗法關係融合為一,家族觀念被納入君統觀念之中,因之便有了漢代的五家為伍,十家為什,百家為里;唐的四家為鄰,五鄰為保,百戶為里,北宋王安石變法時提出了十戶為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元朝又出現了甲,以二十戶為一甲,設甲生。
及至滿清統治中國,這種制度終於形成了與民國時期十進位的保甲制極為相似的牌甲制,以十戶為一牌,十牌為一甲,十甲為一保,由此建立起了封建皇朝對全國的嚴密控制。
就目前的形勢而言,遠在京都府的維新政府最大的優勢就是擁有民意基礎,這讓他們能夠快速徵召治下的青壯入伍,在短時間內武裝出一支數量龐大的軍隊,而他們的劣勢在於武器彈藥資源緊缺,在沒有外購的情況下其鋼鐵生產不足以供應軍隊彈藥的使用,而且在失去了關東平原、新潟平原濃尾平原這三處日本最大的糧食生產地,緊靠狹小的大阪平原不足以維持太大的軍事力量。
相對來說,徐衛的情況卻是恰恰相反,他最大的優勢就是錢多。這讓他在武器彈藥和輜重補給方面可以任意揮霍,但是在經過一年多的大肆移民之後,皮爾巴拉地區的人口已經達到它所能夠承受的極限,這也預示着軍隊的兵員也達到了一個臨界點。在不考慮從朝鮮徵兵的情況下他的軍隊只能保持不足二十萬的規模。
這場統一日本的戰爭徐衛並沒有打算用於日本有着血海深仇的朝鮮士兵,這主要是防止朝鮮籍士兵在進敱入日本後出現二戰後期蘇聯在德國的暴行而激起治下日本百姓的激敱烈反抗,所以為了補充兵員,招收日本籍士兵是當務之急。
現在的情況是招收日本青壯入伍比較容易,但能夠保持這樣的軍隊在進攻維新政府時擁有一定的戰鬥力非常困難。甚至稍有不慎就會出現這些日本籍士兵臨陣倒戈的境況,而控制這些日本青壯最好的方法就是在治下建立一條完整的保甲制度。
徐衛在軍隊擊潰宮城縣和石川縣預備役軍隊後便派軍隊以營為單位進敱入各縣,每縣安置兩營,以團長和副團長為軍事長官,負責消滅各縣反抗的地方守備部隊和警察,然後再在各縣將軍隊分成以連、排為單位的先遣隊,各縣治下大的地方用連級軍隊,小的地方用排級軍隊,縣治則留一個連的預備隊。
現在徐衛治下的日本各地與新中國成立時的情況非常相似,被擊潰的預備役士兵在回到家鄉後三五成群的聚集在一起時刻想着推翻政府的統治。在最初的時候着實為進敱入地方的部隊帶來不小的傷亡,不過好在反戰者聯盟和井上家勢力及時派人到地方拉攏了一部分願意投靠的士紳充當各地的官員,隨後在這些本地官員的帶領下軍隊實現了絕地反擊。
在軍隊日漸強勢的情況下,各地的反抗勢力逐漸偃旗息鼓,等待軍隊撤離後再東山再起,於是乎整個執政政府的治下出現了短暫的和平景象,隨後徐衛趁勢發出了他自擔任執政以來的第一道執政令,命令地方官員在軍隊的配合下建立完成保甲制度。
執政令規定,保甲編組以戶為單位,設戶長。十戶為甲,設甲長,十甲為保,設保長。各保就該管區域內原有町、郡、村界址編定,或併合數町、郡、村為一保,但不得分割本町、郡、村一部編入他町、郡、村之保。
當然,這種保甲編制並不是非常的嚴格,在普遍的大家長制度下一個大的村落也不過有百戶千多人左右,不過這種大的村落都是少數。更多的是十幾戶或者二三十戶為一個村落,這就需要就近合村並甲達到一百戶上下為止。
保甲
第三百二十章 保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