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4.新病人

    測試廣告1    診斷的時限

    1.妊娠20周:以往被稱為「妊娠中毒症」的發病時間界定於妊娠24周後,但現時各個國家和學術組織都把妊娠期高血壓和子癇前期統一界定為妊娠20周後出現的高血壓、或高血壓伴蛋白尿、或其他系統受累包括胎盤-胎兒受累。讀爸爸 www.dubaba.cc

    雖有發生在妊娠20周之前的子癇前期,但大部分發生在妊娠20周後。

    值得注意的是,以妊娠20周後新發生的高血壓為疾病診斷分類的界定時間是個理想的理論界定值,但在臨床實踐中往往不會太過理想,最起碼有兩方面原因值得考慮。

    一方面,「發生」和「發現」是根本不同的兩個概念,作為醫師可以確定高血壓的「發現」時間,但很少能確定其「發生」時間,對於慢性高血壓患者,可能會因為不能獲取病史或醫療史、或因為檢查和監測不到位、或在妊娠20周後就診等諸多原因,醫師不能發現本已經存在的慢性高血壓問題,那麼,是否為新發高血壓就不可能是在發現時所能確定的,更多的是依賴醫師的全面判斷和隨診;

    另一方面,在有母體基礎疾病的情況下,尤其有影響胎盤生長發育的母體基礎病理狀況和孕期狀況,誘發子癇前期發生的因素已經在先,很可能在妊娠20周前就發生了「類子癇前期」。

    所以,目前的診斷分類是基於現時對疾病認知程度的理論性分類,伴隨對妊娠期高血壓疾病認識的擴展和加深,理論性診斷分類標準還會變動,能夠從以往的妊娠24周提前到現在的妊娠20周,再向前推進到妊娠16周也不是無可能的,或是不遠將來再考慮改變診斷分類中的時限,或是已經存在這樣的疾病等待臨床醫師去發現、去及早處理。

    需要記住的是,臨床醫師始終面對的患者群體並沒有變,醫療對象不會變,做好風險因素篩查和臨床預警、及時發現疾病徵兆是現時和任何時期的行動關鍵。

    此外,子癇前期的診斷標準是臨床症狀性的,發生子癇前期的孕周不同更可能與母體異質性有關。

    當出現早發子癇前期,尤其是在妊娠20周前出現了類似子癇前期的臨床表現,需警惕血栓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溶血性尿毒症、滋養細胞疾病、腎臟疾病以及自身免疫性疾病,要及時進行排查和鑑別診斷,尿蛋白陰性的妊娠期高血壓患者更容易出現血小板減少和肝功能受損。


    因此,建議在臨床實踐中不要去過分糾結「20周」「發生」這樣的數字和字眼,而是努力去發現各類患者存在的特質和基礎疾病,給予相應的干預。

    2.產後12周:以往將妊娠期高血壓定義為妊娠20周後至產後12周內發生的單純高血壓。

    目前,更多的指南包括acog和sogc指南,在診斷分類的標準中都不再提產後12周的診斷時限。

    源於有學者認為,在診斷分類中標出產後時限更多的是從理想的學術命名角度考慮,缺乏從臨床實用性角度考慮。確實,臨床遇到的和要干預的妊娠期高血壓或子癇前期患者大多是在妊娠期而不是產後,無可判斷產後12周時持續與否。

    無論是從命名方面考慮,還是臨床處理方面考慮,妊娠誘發高血壓和子癇前期-子癇一般在產後恢復,而各種原因的慢性高血壓會持續存在。

    目前已經明確多因素、多機制、多通路致病的妊娠期相關高血壓的本質,發現某些子癇前期-子癇患者在發病前就已存在子癇前期的致病因素,無論是存在母體基礎疾病還是孕期誘發的高血壓,產後近期和遠期都有心腦血管疾病的發病風險。

    所以,無論是不是慢性高血壓都需要在產後注意監測血壓和母體基本狀況。

    產後的診斷僅僅是最終的隨訪和確診時段而已,儘可能發現和區分各種原因的慢性高血壓和妊娠因素誘發的高血壓,有利於後期血壓的持續管理。

    四、如何提高對子癇前期發病風險因素和預警的認識

    1.子癇前期的可預防性:在中更加強調了對子癇前期發病風險因素的篩查和子癇前期發病的預警,制定相應的監管計劃,以提高早預防和早識別的能力。

    以往,大多數學者對子癇前期



524.新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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