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丘明的腦洞、假設和推演,都很完美。
不過,法庭終究是要講證據的地方。
畢竟,當初津門法院判「王h打假敗訴案」時,王h究竟算不算職業打假人、他去買假貨後求賠償屬不屬於「知假買假,以求償為動機才購物,並非以消費為動機購物」,並不是真如外行人腦補的那樣,只要代表商家利益的律師動動嘴皮子就行的。
比如在刑法領域講究「主客觀相統一」的時候,判斷一個人犯事兒時的主觀心態,是故意還是過失,還是無過錯的意外事件,那都不是憑嫌疑犯自己說說就算的。
如果客觀行為模式、證據要件顯示你是故意,你說自己是過失也沒用。
民法領域雖然沒有「主客觀相統一」原則,但道理也是一樣的。
所以,哪怕馬和紗暫時因為杜丘明的攪渾水而微微慌亂,但為她提供後盾的虞美琴,思路卻始終很是清晰。
而且,虞美琴的應對,始終沒有急躁,而是一步一個節奏,踩得穩穩的。
明明手頭有實質性的反擊素材,她也依然按部就班,先把程序性的反擊素材按順序用一遍,一點不浪費。
「姐哪怕優勢巨大都不會貿然平a過去的。」虞美琴默默想道。
終於,輪到她陳述意見了。
虞美琴沉穩地說:「尊敬的審判長,我提請法庭注意:原告方律師剛才說了那麼多,無非是對我方當事人的主觀心態進行無端揣測。但我此前並沒有在一審環節原告方提交的證據中,發現任何可以用於證明這一要素的材料。
根據《民事訴訟法》,在二審中無正當理由不得提出新證據,即使提出新證據,二審法院也不應當直接當庭改判。所以,我申請審判長裁定原告方提交的額外訴求不予考慮。」
虞美琴這番話一說完,場內的記者也基本都能聽懂,因為這條法理很通俗,平時做這方面報道的外行人,見多了也都懂了。
無非就是「為了防止在終審中證據偷襲,所以一般不允許二審才提出新證據」。
只不過,作為記者,他們不太可能自主想到在這個時間點可以調用這一法條反擊。最多只是在虞美琴報出答案後,捧臉高呼「搜跌死奶」。
如果再事後諸葛亮一點,拍大腿喊「那擼貨多」也行。
審判長微微點頭,然後轉向杜丘明:「請原告方代理人陳述追加證據的正當理由,如無法陳述,本庭將裁定不予受理。」
杜丘明也深呼吸了幾口,沉穩地答道:「尊敬的審判長,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二審在遇到實質性新證據時,一般情況下確實不該直接改判,但這不等於二審不需要審查這些證據。
如果本庭審查新證據後,認定足以影響原判決的,才需要發回重審。如果新證據不足以影響原判決,可以直接維持原判。所以我方認為就我上一階段提出的事實進行質證很有必要。
其次,關於舉證期限問題,我方申請認定——因被告人在一審時,故意臨近舉證期限屆滿時,才突然提交答辯狀並提出反訴。因此,對於被告反訴的相關證據搜集工作,我方在一審中實際並未得到滿額的證據搜集時間。而此次額外提交的證據,在二審答辯狀提出時我方就一併提交了,故申請本庭裁定證據有效。」
他的這個應對,看台上的看客們就覺得稍微有些晦澀了。
雖然他說的每一句都是有法條或者解釋支持的,但是平時被調用的機會很少。
一言以蔽之,就是民事訴訟法上的「二審發現有新證據就發回重審」這個原則,其實是不精確的。
準確來說,應該是「二審發現新證據後,先大致看一下,如果這個證據可以讓判決變化,那才是發回重審。如果雖然有新證據、證據也有效、且與案情相關。但審查完後,發現不足以改變判決,那二審就沒必要費事兒發回重審了,直接維持原判就行」。
換句話說,就是「成功的證據偷襲,要發回重審。但偷襲失敗的,就直接維持原判」。
問題是,你都偷襲失敗了,還幹嘛非要堅持讓人看一遍呢?這不就相當於你明知某一次攻擊會miss,還非要空砍這一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