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意外,董事會認定,被告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在法官準備說退庭時,聽審席一人站起來,手指曹云:「我想請這位律師打官司,我弟弟的案子。」
一號法官道:「隨便,不過本案已經結束,本次烈焰內審到此結束,退庭。」
那人道:「請大家多留幾天,懇請董事會和烈焰法庭再開一庭,我願意負責所有費用。」
一號法官似乎在聽取董事會的會議內容,許久後回答:「董事會不會參與你案子的審判。如果你願意,可以委託烈焰法庭。近期烈焰不可能會頻繁開庭。」
那人:「我要求董事會當陪審團。」
一號法官:「我不能保證,不過我可以替你向烈焰法庭溝通。家有家規,國有國法。犯罪界也有犯罪界的規則。只不過我們的規則相比世俗法律,我們顯得兒戲和簡單。我不希望商戶之間暴力解決問題,希望一切糾紛都放到烈焰法庭中來解決。」
規章幾乎是超過三人團體必然會出現的一個產物。公司,店鋪,超市等,他們的獎懲受限,同時容易受客觀或者主觀影響,沒有嚴格執行。比如老闆看你左腳先進公司,告訴你被解僱了。這顯然不符合規章,但是老闆就是規章。老闆要求員工們嚴格執行規章的同時,他擁有一票否決權,一票通過權。
「謝謝。」
一號法官:「不過烈焰法庭的費用與細節需要你自己和他們談。」
「謝謝。」那人雙手合什。
曹雲道:「喂,就沒人問我願意不願意?」
那人伸出兩根手指:「兩百萬。」
曹雲笑,竹低聲道:「這裏談論的錢都是以美元為單位。」
曹雲立刻伸出手,做ok手勢,小聲問道:「他誰?」
那人胸前有聽審23銘牌,竹道:「不清楚,除了董事會外,沒有人知道23號是誰。」
一號法官:「退庭。」
……
苦主23號在曹雲住處見面,將案情說明。
苦主和弟弟一起經營菌火生意,他們是大聯盟商戶,商戶名:最後一把槍(最槍)。出事前剛剛通過六級審核。他們的生意不大,主要就是弄點手槍,客戶多是無聊的有錢人。
四級商戶雷雲是活躍在中東的人數四到六人左右的賞金獵人,也可以稱呼為賞金殺手。他們在明面接受官方委託,抓捕懸紅通緝犯。暗地中也接跨地區,跨國的刺殺任務。
事情發生在最槍所在的吉隆坡,雷雲聯繫苦主,需要一把手槍。苦主推脫手頭沒貨,雷雲加了四倍價格,苦主雖然有些心動,但還是沒有答應。18個小時後,警方發現了苦主弟弟在郊外的屍體。
苦主自己調查,發現在自己拒絕雷雲之後,有人私下聯繫了自己的弟弟。弟弟前往倉庫拿了一把伯萊塔後再也沒有消息。當天,還發生一起命案,一位中東富豪乘車回酒店,在等紅綠燈時,街邊有人向他所坐的汽車後座連開八槍,富豪命喪當場。屍檢結果,苦主的弟弟和富豪死於同一把槍。
所以苦主懷疑雷雲從自己弟弟手中購買手槍,殺死了自己的弟弟,又殺死了富豪。這種行為是大聯盟規定中絕對禁止的。苦主就此事向投訴部反應,投訴部認為苦主的指控缺乏依據和理由,他們不能憑藉苦主所說就介入對雷雲的調查。
投訴部也不是沒做什麼,相反還很重視,派人去了吉隆坡。苦主弟弟接到過陌生電話,電話號碼和雷雲沒關係,是一位圖書管理員的手機,圖書管理員不知道自己手機曾經被使用過,或者是有人通過技術改變了通話號碼,通訊記錄無法成為證據。
投訴部查證,雷雲商戶沒有接到刺殺富豪的委託,證據上雷雲和富豪之死沒有任何關係。加上苦主弟弟沒有留下任何信息與線索,警方也沒有破案,最終投訴部沒有接受苦主的投訴。
曹雲問:「你說你弟從倉庫拿了一把伯萊塔,伯萊塔有沒有留下過彈道記錄?」
苦主搖頭:「沒有,不知道,可能有。這是當鋪收的。正常來說,當鋪是不收被記錄的手槍。」
曹雲問:「什麼當鋪?」
苦主道:「五級商戶,天下當鋪。我和我弟
第三百三十四章 諮詢